中盾新闻

中盾律师 | 一心翻案破解工伤案件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24-04-07 11:31:03


一、案情介绍

工人赵某为阳光销售部工作,在制作零件时手部被卷边机卷入机器,造成右手手指8处断裂。销售部由大钱老板和儿子小钱经营,小钱送赵某去北京某医院治疗,在伤情稳定后,利用赵某不识字的弱点,与赵某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赵某是在为小钱工作中干通风管道铁艺加工活时造成手部受伤,由小钱赔偿赵某,赔偿款项另行协商。

阳光销售部是个体工商户,在花园镇经营环保设备销售,并制作销售和维修使用的零件。在销售部的外墙贴满了销售环保设备和零件的图片,销售部由门面和院子构成,院子就是销售部加工零件的车间,里面有冲床设备。

二、代理思路

本案赵某与阳光销售部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否确定劳动关系关乎到赵某受伤的定性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少,而且赵某需要垫付三期鉴定费用、伤残鉴定费用。因此代理律师为赵某提供的代理思路,首先是确定赵某和阳光销售部之前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

销售部提交仲裁委赵某和小钱签署的《协议》,称赵某和小钱之间是劳务关系,与阳光销售部无关;钱老板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的工资,是因为小钱是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转账给赵某工钱,委托父亲钱老板支付工钱给赵某。

花园县劳动仲裁委以赵某提供的劳动不属于阳光环保设备销售部的经营范围,《协议》能够体现赵某和小钱是劳务关系;小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委托其父亲钱老板发工钱等原因,作出裁决认定赵某和销售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随后起诉至花园县人民法院,花园县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

四、通过关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成功翻案

赵某最终诉至花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能帮助赵某扭转局势,代理律师重新补充了证据,提供了赵某与钱老板、小钱沟通赔偿款的录音;在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院强调了赵某是在销售部的院子里受伤,而门脸和院子是一个整体,钱老板和小钱在院子的车间中制作环保设备的零件,用于维修环保设备。

法庭要求阳光销售部提供门脸和院落的完整视频录像,但销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供。二审法庭作出判决,以赵某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销售部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受伤的院落及车间由谁管理控制,结合上述院落车间与销售部前后相连,车间加工的产品是销售部销售环保设备的组成部分,销售部向赵某发放劳动报酬,认定销售部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最终得以在二审阶段,成功推翻了劳动仲裁委和花园县法院的裁决,保障赵某能通过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的权益。

中盾律师提醒: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慎重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文件,避免被套路将工伤事故转换称人身损害赔偿;在劳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多留一些现场工作的照片,保存和用人单位的聊天记录,这都能够帮助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简介

陈啸律师,在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跨境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陈啸律师在央企长期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具备在中美洲驻外工作经历,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具有私募基金风控管理经验。通过专业知识和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维护权益。专注于跨境争议、公司股权争议、工伤和交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