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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建工 | 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应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1-08-09 09:42:21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度,就B公司承建的国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从A公司采购线材、三级螺纹、工字钢等钢材事宜,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账期30天,如延期付款,则按照每天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补偿费。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B公司的采购计划,供应了价值500余万元的钢材。因B公司未依约付款,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7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补偿费。

B公司答辩称,买卖合同真实存在,但仅拖欠货款本金90万元,另外原告主张每天每吨5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太高,请求调整。B公司为了佐证己方抗辩意见,提供了货款转账凭证及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已经付款410万元,仅拖欠货款本金90万元。

对此,A公司辩解称, 410万元货款中包含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部分逾期付款补偿费,该费用也按照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开票金额比实际收取的货款本金金额高。

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应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企业来说,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并不陌生,此类情况在经营过程在所难免。但,大多数企业,往往更关注收取或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这项业务本身,对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并没有给予重视。

实务中,还有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作为一项贷款服务,认为其实质为将应收账款“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利息,该利息属于营业外收入,无需开具发票。

该观点与现行法规相悖,不仅在税法层面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留下了隐患,还可能在经济纠纷中因不当开具发票而陷入被动。

所谓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系由于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迟延付款在价格之外取得的附加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可知,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非基于贷款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

换句话说,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作为合同价格之外的补偿费用,其性质属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规定的应纳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

同时,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重申“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知,销售方收取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列案件而言,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或者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销售货物明细与《送货单》相符。否则,被告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无法证明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部为货款本金这一辩解。

律师说法:

(一)既然价外费需要开具发票,那么前提是有价,也就是说有真实的营业性收入发生,才有价外费。

(二)根据相关财税规定,价外费不得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单独在票面上体现,需并入销售额,一并开具发票。

(三)如果销售方或提供劳务一方系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获得的违约金,由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未实际发生,没有产生真实的经营业务往来。此种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无需开具发票,只需要出具收据即可。

(四)实务中,有的销售方为了省事,在开具发票时并未考虑实际收取款项的性质,而是按照送货批次或应税劳务的顺序,据实逐一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往往会凭借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所载明的应税货物(服务)明细进行抗辩。

(五)无论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一方,还是收取一方,均应关注与之相关的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必要时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对此进行单独约定,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销售方违约而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性质,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事宜,因篇幅所限,不再本文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