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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办案心得

2016-04-12 10:14:33


审核通过!中盾律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心得

2016年4月7日,中盾律所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获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在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整改过程中,有艰辛付出,也有不小收获。

在此,谈谈办案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要求

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但隐含的要求是需要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所以,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是每一个小项都需要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在其他事项里面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每项法律意见需要有详细的尽调过程及方法。

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需要对提交的每份法律意见书进行逐项审查,也真是辛苦了!

PS,法律意见书需要加盖律所公章和骑缝章,经办律师需要签字并注明执业证号,注明日期。

二、及时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整改

现阶段,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本为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2月5日之前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有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这就需要整改。我们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后,通常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其在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这是因为:一方面,律师要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法律意见,信息不一致往往会导致法律意见书被驳回;另一方面,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更改多数需要基金业协会审核,这需要时间。

PS,管理人年度资料变更只有一次机会,在信息没有完全确定时请不要随便变更保存。

三、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普遍人员较少,且多集中在投资岗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置的组织架构看上去很美很高大上,但没有具体岗位,或岗位多人员少。不切实际的胡乱设计,不仅基金业协会难以通过,律师这一关也过不了。因而,律师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机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及岗位设置,也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一定要牢记,当你人手不足时,别忘记还有一个外包服务机构。

四、及时整改经营范围

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时往往认为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多多益善,而这恰恰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如果不予整改,法律意见书中的保留意见则会出现N项,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难度会大大增加。从一开始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我们就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经营范围,尽可能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一方面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一方面撰写法律意见书,即使第一次法律意见书提交后被退回,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有可能已经办理完毕。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配套制度

内控配套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整改的核心事项,也是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难点所在。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内控配套制度往往是东拼西凑、驴唇马嘴。早期,我们在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谈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基本分两类,一类是不协助完善配套制度,一类是协助完善配套制度。直接区别就是法律顾问费用不同。在实践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整理的内控配套制度常常东拼西凑,不具可操作性,这严重影响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进度。目前,新签订的客户,我们已不再区分,全部需接受律师协助完善配套制度。当然,法律服务费用也在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