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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律所张建锋主任谈——10岁孩子捡到钱包,要求失主给买1000元自行车的法律问题

2014-07-16 11:01:11


首先,这个事件涉及到两个犯罪问题,一个是侵占罪,一个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母亲让孩子拾到钱包不归还失主,当钱包内财产达到5千元以上时,母亲就会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不诉不理。这个犯罪的数额较大,法律规定的起点是5000到2万,各省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自己选择侵占罪的犯罪起点

另一个犯罪是敲诈勒索罪,如果孩子母亲,说归还你钱包可以,但你必须在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以外,再给我1000元或买1000元的自行车给孩子,否则不给你钱包。这种情形下,孩子母亲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失主支付了1000元给母亲,就是敲诈勒索即遂犯,未支付1000元时,母亲也构成了敲诈勒索未遂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时,判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此罪的犯罪起点数额较大是指1千到3千元。

其次,拾得人可以向失主要求支付报酬吗?答案是肯定的,如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告示,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为归还遗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这里说一下,合理合法索取费用和敲诈勒索犯罪的边界在哪里呢?边界就是:第一,有悬赏告示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悬赏告示上约定的赏金费用;第二,无悬赏广告时,拾得遗物的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合理的必要的已经支出的费用,包括为归还失主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电话费/保管费/运输费/误工费等;第三,失主主动给予拾得人的奖励费用,拾得人可以享有。以上三种费用都是使得人可以依法享有的费用。除此以上三种之外,索要其他费用或报酬,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因为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我看有媒体这样报道:拾得人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这是错误的,拾得人不享有索取报酬的法定权利,拾得人只享有索取必要费用的法定权利。不是报酬,而是必要费用,这两个词的含义是不同的。

还有,十岁的孩子,因为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10岁孩子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其母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这个事件中,母亲的做法有些欠妥,孩子捡到钱包后,第一要务是教育孩子拾金不昧,归还失主,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但归还时,母亲要求失主买1000元自行车给孩子,已经涉嫌违法了。

最后还有说明一点:有媒体报道:归还失物,索要报酬这种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会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拾得人不归还失主,使得人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我们国家为了减少非法隐匿遗失物,是用了法律制约的方法,不是用索取报酬的方法。“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说,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但向失主索要较高的报酬,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建锋主任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