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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明知车辆被法院查封仍购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5-11-05 11:36:27


鲁法案例【2025】535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张某通过微信与韩某联系,商议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之妻念某向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支付购车款共计30万元,车辆随后被张某提走。

2024年10月,案涉车辆因原车主刘某与他人的合同纠纷,被法院依法扣押。

2025年3月,念某与张某因车辆被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韩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张某、念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韩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韩某辩称,张某在交易前查询发现车辆处于“查封”状态,但仍决定继续交易。车辆也已经交付,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念某与韩某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进行案涉车辆的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为查封状态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该车辆已被某区人民法院扣押,韩某应当将购车款30万元返还给原告张某、念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原被告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均具有过错,故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张某、念某的购车款30万元;被告韩某向原告张某、念某支付上述款项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张某、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进行案涉车辆的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为查封状态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日常生活中,车辆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财产之一,其交易活动频繁而复杂。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车辆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在购买二手车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查封等情形。这些信息对于判断车辆是否可以合法交易至关重要。同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要注意保存好交易凭证和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