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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最高法:“本院认为”部分属于裁判理由,并非判项主文内容,不产生既判力,不能直接约束另案裁判

2025-10-27 09:57:41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费用承担的认定,非属判决主文,不必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另案裁判结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充分相反证据的,可在另案中予以推翻。当事人对二审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无异议,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启动再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部分属于裁判理由,并非判项主文内容,是否产生既判力?能否直接约束另案裁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费用承担的认定,不属于判决主文范畴,故其本身尚不构成对港口公司合法权益的必然侵害,亦不必然影响另案裁判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港口公司若持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对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予以推翻。鉴于港口公司对本案二审判决驳回奥维俊杉公司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奥维俊杉公司诉讼请求之裁判结果并无异议,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启动。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生效裁判理由确认的事实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时,不能单独申请再审。同时,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允许其在另案中通过提交反证推翻该事实。

上述裁判规则蕴含着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结构功能划分、既判力边界及当事人权利救济平衡的深层法理:

一、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与主文的功能界分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直接回应,具有给付、确认或形成的法律效力,直接约束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本院认为”部分属于裁判说理,是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通常不直接产生执行力。二者的功能划分,既确保了裁判的确定性(主文固定权利义务),又为说理的灵活性(允许论证过程的精细化)提供了空间。规则中明确“费用承担之认定”非判决主文,正是基于这一划分,避免将论证过程等同于终局性权利义务判定。

二、既判力的有限性与证据反驳的平衡

既判力原则要求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确定性,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故《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纳入免证范围。但既判力的有限性体现在其允许“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若当事人能提供新的、充分的证据,说明前诉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偏差,法律允许其在后续诉讼中挑战该事实,避免因一次裁判失误导致权利长期受损。规则中认可“港口公司可在另案中推翻相关认定”,正是既判力稳定性与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平衡。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与诉讼效率的考量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途径,其启动需以“原裁判存在错误且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为前提。规则中,港口公司认可二审判决的核心结果(维持驳回原告诉求),仅对原审说理部分提出异议,而该异议未指向裁判主文的正确性,亦未实际影响其合法权益。此时若启动再审,将导致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也与“再审针对实质性错误”的立法目的不符。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再审程序在纠错功能与诉讼效率之间的权衡,避免当事人以非实质性异议拖延诉讼进程。

案件索引

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450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