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辽宁4岁女童失联事件的法律分析:守护儿童安全,法律不能缺席
2025-10-20 10:09:19
近日,辽宁朝阳市建平县一名4岁女童丁一在田间失联41小时后平安获救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件既体现了社会互助与应急救援体系的进步,也暴露出儿童监护中的法律盲区。作为律师,笔者将从监护职责的法律边界、失联事件的应急机制、留守儿童的制度保障三个层面剖析此案,旨在普法警示、明确责任、指引行动。
一、监护职责:法律要求与失责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此事件中,女童的爷爷奶奶将其单独留在车内劳作,虽出于农忙无奈,但客观上使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已触及监护职责的灰色地带
监护失责的认定标准:若监护人因疏忽导致儿童处于危险境地(如独留车内、暴露于荒野断崖等),且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可能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车辆停放在靠近断崖的区域,车窗异常开启,正是监护疏漏的体现。
法律后果的梯度性:
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疏忽,公安机关可对监护人进行警示;
撤销监护资格:若疏忽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如遭遇伤害、失踪等),民政部门或相关组织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例如辽宁本溪曾发生罪犯孙某利用女儿逃避刑罚,最终被撤销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接管的案例;
刑事责任:若故意遗弃或导致儿童重伤、死亡,可能涉嫌遗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此事件中,爷爷奶奶的临时监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需警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的强制性规定。
二、失联响应:法定机制与社会合力
女童失联后,警方、救援队及志愿者迅速启动千人搜救,体现了我国失踪儿童应急机制的进步。从法律视角,需明确以下环节:
报警与立案的法定条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儿童失踪应立即立案侦查,无需等待48小时。本案中,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启动重大警情预案,符合法律要求。
技术手段的合法应用:无人机热成像、监控调取等科技手段的运用,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限为界,避免侵犯隐私。此次救援中,热成像仪锁定生命迹象,展现了技术赋能公共安全的合法性。
社会力量的协同边界:志愿者参与搜救虽值得肯定,但需服从统一指挥。例如,私闯民宅或破坏财产可能触犯法律,应通过正规渠道配合警方行动。
三、留守儿童:制度保障与长效机制
女童丁一作为留守儿童,由祖辈照看,折射出我国超6000万留守儿童的普遍困境。法律层面需强化以下保障:
国家监护的补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当监护人缺位时,民政部门应担任兜底监护人。辽宁本溪曾通过司法程序将孤儿欢欢的监护权移交民政局,凸显国家监护的刚性。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学校、医疗机构等主体发现儿童面临危险时,有强制报告义务。大连市检察院与卫健委建立的“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正是对此制度的深化。
基层治理的精细化:建议推广“儿童主任”家访制度,为留守儿童配备智能手环、家庭摄像头等设备,实现动态监测。
四、警示与指引:构建儿童安全网络
本案最终以女童平安告终,但警示深远:
监护人要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在公共场所、野外环境等风险区域,需保证儿童始终处于可控范围;
社区需建立预警机制:村委会、居委会应排查辖区留守儿童,定期走访核查;
执法机关应强化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解读(如大连父亲虐待女儿致死案),明确监护失责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诚如《民法典》所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每一次儿童失联事件都是对法律底线的叩问,唯有家庭、社会、国家三方协同,才能织就一张坚不可摧的儿童安全网。
(注 :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分析,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判断。)
本文作者简介
于青立律师,中盾律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中盾婚姻家事法律事业部部长,中盾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中盾公司法委员会副秘书长,获评律所2023年度优秀律师,曾任职北京某区法院特聘人民调解员,北京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特邀嘉宾。在从事法律工作期间,与多位国内大咖律师合作,办案经验丰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熟悉各种案件实操技能,具备了与相关人员、部门等沟通、对接、协调能力,办案严谨、负责,不计较付出,尽职尽责,一心一意为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考虑,重视客户的利益,与承办机关沟通等各个环节,处处彰显法律人的执业风范和专业素养。在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屋买卖、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取保候审等领域颇有心得,频频赢得案件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仅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颇有收获,还涉猎起草审核合同、代理当事人磋商谈判等非诉法律事务领域。律师联系电话:13260294033(同微信)。